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3號抗告人 侯尚余 相對人 戴雅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戴雅韻間請求確認房屋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06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揭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07月08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2年07月26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