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抗告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1年3月9日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本院101年5月4日101年度勞抗字第6號、101年8月17日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101年8月21日101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101年10月26日101年度聲再字第202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2年6月10日101年度聲再字第27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惟因其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萬3,186元,其理由詳見原裁定理由欄所載(見本院卷㈡第27-28頁所載),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依上開說明,原裁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佳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