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 賴金城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被告 江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渙文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