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張林美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魏敬峯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11活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4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5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6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7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18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20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21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22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23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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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25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26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嗣本院27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函請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028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29案,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30(其債權總額為新臺幣107,03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31先債權額之14.11%);餘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第一頁1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而參酌本2條例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3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4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5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本條例第660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同意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視7為同意之3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51,277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85.89%,故依本法第9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10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11憑。12㈡另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13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約為22,000元,有龜吼漁14夫市集出具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而衡15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1611,080元(含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健保費、電信費、17水電瓦斯費、日用品費),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7年度18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應屬合理,足徵聲請19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已為履行更生方案展現其誠意之能20事。21㈢綜上所述,可認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22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23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24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25
主文。26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27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8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29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鄭汶芳30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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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第二頁(續上頁)1
一、自聲請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72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539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㈠;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532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㈡。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下列貳所示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58,311元。
四、清償總額:758,311元。
五、清償比例:100%。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聲請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新每期分配金每期分配金備 註臺幣)額㈠額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如債權表所示3,919元3,917元 以下空白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如債權表所示1,487元1,486元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604元1,603元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如債權表所示3,529元3,526元限公司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