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和解筆錄
原告 管祖華 原告 石世煌 被告 范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52
2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通譯林澤慶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管祖華
石世煌被告范峻豪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管祖華新台幣(下同)5000元,另給付原告石世煌6700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03年4月8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二人願原諒刑事103年審易字第522號范峻豪詐欺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管祖華原告石世煌被告范峻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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