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和解筆錄
原告 謝寶兒 被告 樊至侃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第48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
8日下午4時42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通譯簡誠彥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謝寶兒被告樊至侃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於103年4月8日當庭給付伍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訛,餘款貳萬伍仟元自103年5月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給付方法為被告按月自行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龍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謝寶兒帳戶內;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481號樊至侃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謝寶兒被告樊至侃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