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雅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翊涵 (原名 呂育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正確之附表(到期後始能請求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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