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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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林梓安 相對人 林亞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9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嗣相對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99號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9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現由本院103年度補字第8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復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誤,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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