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和解筆錄
原告 王清華 被告 莊景淵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就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7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103年4月8日上午1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黃明絹書記官陳永訓通譯簡誠彥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清華被告莊景淵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於103年4月
8日當庭給付伍萬元,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剩餘柒萬元,自103年5月起被告按月於每月10日前自行匯款壹萬元至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470號莊景淵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王清華被告莊景淵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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