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聲請人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程豐工程│合作金庫商業│103年10月31日│37,108元│RU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民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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