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丙○○處有期徒刑肆月,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資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電動賭博機具五十二台(均含IC板)」應更正為「電動賭博機具四十台(IC板共計五十二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丙○○、甲○○部分: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成立(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在前開遊藝場內經營上開賭博性電動玩具,當係以此營業所得為生,而被告甲○○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五百元受雇於被告丙○○,自以此受雇所得薪資為生,核被告丙○○、甲○○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丙○○與甲○○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丙○○、甲○○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危害、所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之數量甚多、被告丙○○係該遊藝場負責人,被告甲○○僅係受被告丙○○雇用,及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六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七之物係自機台內取出之現金而為賭檯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
八、十九之物,均為被告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丙○○、甲○○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被告乙○○部分: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被告乙○○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一千元,為被告乙○○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之物,已據其於警詢中陳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查獲物品│數量│備註│├───┼───────────────┼────────┼──────┤│一│黃金夜總會電玩機檯│一台│IC板共計五│├───┼───────────────┼────────┤十二塊││二│紅粉玫瑰電玩機檯│一台││├───┼───────────────┼────────┤││三│戰國風雲電玩機檯│一台││├───┼───────────────┼────────┤││四│皇冠霹靂馬電玩機檯│一台││├───┼───────────────┼────────┤││五│中華迷13電玩機檯│四台││├───┼───────────────┼────────┤││六│滿貫大亨電玩機檯│十一台││├───┼───────────────┼────────┤││七│梭哈電玩機檯│一台││├───┼───────────────┼────────┤││八│侏儸紀水果台機檯│十台││├───┼───────────────┼────────┤││九│新象王電玩機檯│一台││├───┼───────────────┼────────┤││十│超級魔法珠電玩機檯│一台││├───┼───────────────┼────────┤││十一│春秋二代電玩機檯│一台││├───┼───────────────┼────────┤││十二│至尊電玩機檯│一台││├───┼───────────────┼────────┤││十三│瑪琍大戰電玩機檯│一台││├───┼───────────────┼────────┤││十四│戰象電玩機檯│一台││├───┼───────────────┼────────┤││十五│超世紀賓果電玩機檯│二台││├───┼───────────────┼────────┤││十六│金蘋果俱樂部機檯│二台││├───┼───────────────┼────────┼──────┤│十七│機具內取出現金│二千三百元││├───┼───────────────┼────────┼──────┤│十八│日報表│四張││├───┼───────────────┼────────┼──────┤│十九│戰國風雲機檯開分表│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