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查拉提 (DEEMEECHONLATHIT)選任辯護人 林春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拉提(DEEMEECHONLATHIT)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查拉提(DEEMEECHONLATHIT)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
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