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王麗君 被告 李欣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訴字第335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3,020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13時10分許,駕駛機車於精誠路與公益路口,遭左後方被告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擦撞,致原告左下肢體擦挫傷,被告肇事後即行逃離,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大慶家醫科外科診所及廖光毅診所診斷證明書可證。原告傷害部分,計支出醫療費用3,020元,又因原告受此傷害行動不便、身心痛苦,並請求賠償療養、慰撫金3萬元,以上合計33,020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