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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