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昆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俞蓓間 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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