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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