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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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倫選任辯護人蔡銘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倫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李佳倫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否認殺人犯意,又依犯罪事實及被告供述,被告確有影響被害人陳述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2年6月15日、102年8月15日、102年10月15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業據證人 王昱力劉俐彤 證述在卷,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王昱力之敏盛醫院診斷書及受傷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案發後照片暨維修報價單、案發現場及手機簡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另有鐵棍
1支扣案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證人王昱力、劉俐彤業曾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是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惟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參諸被告前曾有多次遭通緝之情形,甚且曾因毒品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8月,即為規避執行而逃亡,復經通緝始到案,而本次以其涉犯殺人未遂犯嫌刑責之重,且另又涉妨害自由、傷害、恐嚇等多罪,堪認其畏罪匿責而逃亡之虞實屬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認被告李佳倫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俱存,著自民國102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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