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52號聲請人 羅相文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