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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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健龍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有上述誤寫之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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