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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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洪金田 被告 洪暖
洪基良 洪基南 洪基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塗銷被告等人設定於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經命原告補正後陳報並未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依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依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13,237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如附表1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地價為4,221,826元【計算式:如附表2所示】,則1年所獲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1年利益之15倍即1,013,237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表1:
┌──┬───┬───────┬──────┬───────────────────────┐│編號│設定人│地上權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地上權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1│洪暖│485.95㎡│688元/㎡│501,500元│├──┼───┼───────┼──────┼───────────────────────┤│2│洪基良│165.29㎡│688元/㎡│170,579元│├──┼───┼───────┼──────┼───────────────────────┤│3│洪基南│165.29㎡│688元/㎡│170,579元│├──┼───┼───────┼──────┼───────────────────────┤│4│洪基東│165.29㎡│688元/㎡│170,579元│├──┼───┴───────┴──────┴───────────────────────┤│合計│1,013,237元│└──┴──────────────────────────────────────────┘附表2:
┌──┬───┬────────┬────────┬────────────────┐│編號│設定人│地上權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地價(地上權權利範圍×公告現值)│├──┼───┼────────┼────────┼────────────────┤│1│洪暖│485.95㎡│4,300元/㎡│2,089,585元│├──┼───┼────────┼────────┼────────────────┤│2│洪基良│165.29㎡│4,300元/㎡│710,747元│├──┼───┼────────┼────────┼────────────────┤│3│洪基南│165.29㎡│4,300元/㎡│710,747元│├──┼───┼────────┼────────┼────────────────┤│4│洪基東│165.29㎡│4,300元/㎡│710,747元│├──┼───┴────────┴────────┴────────────────┤│合計│4,221,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