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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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276號債權人 韋保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揚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於五日內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股東會決議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之資料到院。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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