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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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緊急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聲請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二年度整聲字第四號緊急處分事件,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期間三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公司重整,依公司法第287條聲請緊急處分之裁定即將屆滿90日,爰聲請裁定延長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整字第2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將於102年12月2日屆滿,該重整事件,尚未審結,各債權人於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屆至時,為滿足債權,有強制執行、行使債權或其他各項權利之舉,易使聲請人之財產變異,認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102年12月3日起延長30日。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