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翁春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如附件所示
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於民國101年4月
11日、101年4月13日對相對人所發催告相對人繳納租金,逾
期即終止租賃關係之通知函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101年4月11日函、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
書、通知函信封及回執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