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三七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