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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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又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甲○○係聲請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判決聲明疑義,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誣告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號判處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後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非諭知科刑判決之法院,其對本院聲請對上開判決聲明疑義,已與法未合。
(二)況依其聲請意旨觀之,係針對上開案號判決之認定事實為聲明疑義。其既非對判決主文聲明疑義,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故應駁回其聲明疑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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