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9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六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二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四十年,為擔保相對人及案外人丙○○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登記在案。案外人丙○○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房屋抵押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向相對人借款二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二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二十年,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一點五一機動調整,嗣案外人丙○○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簽訂增補合約,將利息計算改為按自由年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三點零一浮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且自逾期日起按本月未付金×借款利率×逾期天數÷三百六十五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二百六十五萬元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增補合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欠款記錄及繳款記錄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丙○○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寄存於相對人及案外人丙○○住所地之派出所,而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生效,惟迄今未見相對人及案外人丙○○有何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擔保權利金額│││││││(平方公尺)│││├───┼──┼──┼─────┼────┼──────┼──────┼────────┤│寶山鄉│明湖││1275│建│145.03│全部│共同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360,│││││││││000元│├───┴──┴──┴─────┴────┴──────┴──────┴────────┤│即重測前雙溪段水尾溝小段12-57地號│├───────────────────────────────────────────┤│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擔保權││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一│二│││合│主要建│利│利金額│││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層│││計│及用途│圍││├─┼─┼─┼──┼─┼─┼─┼─┬─┼─┼─┼─┼─┼─┼─┼─┼───┼─┼────┤│5│寶│明│58號│寶│明││1││二│加│5│5│││1│││共同擔保││9│山│湖││山│湖││2││層│強│1│1│││0││全│本金最高││0│鄉│一││鄉│││7││樓│磚│.│.│││2│││限額新臺││││街│││││5││房│造│2│2│││.│││幣3,360,│││││││││││││3│3│││4│││000元│││││││││││││││││6││部││├─┴─┴─┴──┴─┴─┴─┴─┴─┴─┴─┴─┴─┴─┴─┴─┴───┴─┴────┤│即重測前雙溪段水尾溝小段5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