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複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張可榆 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旭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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