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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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
00歲泰國籍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音譯 恰亞 )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PARKINGCHAIYO(音譯恰亞)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