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洪鶯娟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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