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93年10月5日起至│││94年3月25日止│94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764號│94年偵字第85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中上訴字第857號│94年上訴字第1497號││實│││││審├──────┼──────────┼──────────┤││判決日期│94.5.26│94.9.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857號│94年上訴字第14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16│94.10.27│├─┴──────┼──────────┼──────────┤│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2614號│94年執字第4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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