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9月25日│94年3月間至││││94年9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5501號│94年度速偵字第273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3388號│94年上易字第1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07│94.12.29│├─┼──────┼──────────┼──────────┤│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3388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10│94.12.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596號│95年度執字第1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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