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
原   告  林瑩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登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218,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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