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何應欽
原   告  何景瑞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被   告  何美菊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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