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33號
原   告  鄭玉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斌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事項,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檢附被告之國民
身份證號碼暨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被告之個人資料,致本
院無法送達文書及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本院於民國
104年10月7日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0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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