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旺金三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佩精
訴訟代理人 徐建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5,
505元〔計算式:(本訴:303,600-69,267=234,333)+(反訴
1,172)=235,5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