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嘉淇何長育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
詳如附表說明欄所載,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被繼承人 黃咾陽 及被繼│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
││承人 黃添財 之除戶戶籍│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謄本、繼承系統表、遺│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
││產清冊。又本件原告雖│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
││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
││物,然原告請求分割之│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
││不動產為被告因繼承所│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
││得之公同共有物,且原│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
││告請求分割之比例為被│臺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
││告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照)。故請求分割遺產需提│
││例,則應以全部遺產整│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全│
││體為分割。│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
│││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
│2│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
││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
││(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
││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
││標的價額);動產、股│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當時交易價額定之。│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
│││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102年臺抗字第│
│││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
│││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
│││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
│││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
│││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
│││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
│││利(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
│││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
│││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以│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純敏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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