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宇億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宇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破產。
選任 黃鴻隆 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要從事營造工程等業務,然公司營運因受整體經濟景氣影響,導致業績不振,長期入不敷出,虧損嚴重,終致無法繼續營運,已於民國94年10月3日聲請解散。目前積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人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854萬9,231元;而聲請人之資產僅410萬4,000元,債務超過資產,且聲請人已無力清償,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陳報之資產及負債資料,聲請人目前之資產有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68萬4,300元、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應收帳款292萬2,770元、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應收帳款50萬零837元,合計410萬7,907元,聲請人之負債據其提出之支票、統一發票、訂貨合約單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7593號民事裁定計算,共計
970萬1,071元,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聲請人之欠稅資料,查得聲請人尚積欠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牌照稅7萬1,521元、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14萬7,526元,合計負債992萬零118元,負債總額顯已超過資產。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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