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6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八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任職於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五之十號二樓之「 泓臻 有限公司」(下稱泓臻公司),負責泓臻公司平日送貨及收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客戶所繳付之如附表所示之十筆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零三十六元,變易持有為所有而將之侵占入己。乙○○為掩飾其犯行避免泓臻公司發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決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侵占款項之後,接續出貨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簽名,以示客戶尚未支付貨款,並持出貨單交予泓臻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泓臻公司及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本人。嗣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泓臻公司見乙○○未事先通知,即逕自離職而察覺有異,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泓臻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乙○○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泓臻公司代理人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泓臻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一紙、出貨單正本九張及告訴代理人甲○○核計之貨款金額一紙附卷可稽,其所為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泓臻公司及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本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分別基於業務侵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分別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亦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分別為接續犯,應各論以業務侵占罪一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職員,竟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共計二萬七千零三十六元,並偽造出貨單持以向告訴人行使,損害告訴人之權益,且迄今未返還告訴人任何款項,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侵占金額非鉅,經此偵審程序暨刑之宣告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六萬元,以啟自新。又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出貨單之簽名共計五枚,係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妃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侵占及偽造│金額│客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文書之時間│(新臺幣)││││├──┼──────┼────┼────┼──────┼──────┤│一│96年5月19日│2520元│ 愛惠亭 │心││├──┼──────┼────┼────┼──────┼──────┤│二│96年5月19日│3012元│神奇牛排│潔│起訴書誤載為│││││││2592元│├──┼──────┼────┼────┼──────┼──────┤│三│96年5月19日│1674元│老夫子│ 淑華 │起訴書誤載為│││││││96年5月23日│├──┼──────┼────┼────┼──────┼──────┤│四│96年5月21日│2100元│好食雞│倪│起訴書誤載為│││││││1260元│├──┼──────┼────┼────┼──────┼──────┤│五│96年5月22日│2070元│愛惠亭│出貨單已滅失││├──┼──────┼────┼────┼──────┼──────┤│六│96年5月23日│1728元│老夫子│淑華││├──┼──────┼────┼────┼──────┼──────┤│七│96年5月26日│5130元│自強鐵板│未於客戶簽收││││││燒│欄內偽造署押││├──┼──────┼────┼────┼──────┼──────┤│八│96年5月28日│4860元│丁太太│同上││├──┼──────┼────┼────┼──────┼──────┤│九│96年5月28日│2592元│神奇牛排│同上│起訴書誤載為│││││││5604元│├──┼──────┼────┼────┼──────┼──────┤│十│96年5月28日│1350元│原味│同上││├──┴──────┴────┴────┴──────┴──────┤│合計:侵占總金額為27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