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相 對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湯寶隆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蘇泰盈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葛祐豪
蔡容喬 (原名: 蔡佳蓉 )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徵收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徵收2,000元,500萬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20、第77條之
12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於聲請狀內
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850萬元,惟僅聲請訴訟救助而未繳納
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
補繳聲請費3,000元,此裁定業於105年3月31日經本院囑
託後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於
105年3月25日以105年度湖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訴
訟救助之聲請,此駁回裁定則於105年4月6日經本院囑託
後送達予聲請人,有上開案號卷內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前開訴訟救助之裁定於收受後10日(加計在途期間
2日)未提出抗告狀,亦有上開案號卷內本院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可稽,是前開駁回之裁定已
於105年4月18日確定。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亦
有卷內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其聲請調解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