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33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宏明 間請求請求利益返還事件,原告起訴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貳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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