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怡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怡鵬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楊鈞傑 因工作關係素有嫌隙,並以言詞
辱罵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
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及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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