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維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