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葉蒼益
劉竹峰 送達代收人劉竹峰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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