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約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請求履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87,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賴柏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