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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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2號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WG00000000)正本二件,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