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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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