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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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之請求,就利息及遲延利息部分合計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該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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