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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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顯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9年0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