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聲請人甲○○即 蘇昭紀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21155-0│1│538│├──┼──────────┼────────┼──┼──┤│00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9530-8│1│64│├──┼──────────┼────────┼──┼──┤│00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6528-6│1│21│├──┼──────────┼────────┼──┼──┤│00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31│├──┼──────────┼────────┼──┼──┤│00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39│├──┼──────────┼────────┼──┼──┤│006│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27│├──┼──────────┼────────┼──┼──┤│007│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55│├──┼──────────┼────────┼──┼──┤│008│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31│├──┼──────────┼────────┼──┼──┤│009│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0│├──┼──────────┼────────┼──┼──┤│01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2│├──┼──────────┼────────┼──┼──┤│01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77│├──┼──────────┼────────┼──┼──┤│01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49│├──┼──────────┼────────┼──┼──┤│01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82│├──┼──────────┼────────┼──┼──┤│01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9│├──┼──────────┼────────┼──┼──┤│01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99│├──┼──────────┼────────┼──┼──┤│016│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8│├──┼──────────┼────────┼──┼──┤│017│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94│├──┼──────────┼────────┼──┼──┤│018│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13│├──┼──────────┼────────┼──┼──┤│019│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34│├──┼──────────┼────────┼──┼──┤│020│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58│├──┼──────────┼────────┼──┼──┤│02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27│├──┼──────────┼────────┼──┼──┤│02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92│├──┼──────────┼────────┼──┼──┤│02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3│├──┼──────────┼────────┼──┼──┤│02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64│└──┴──────────┴────────┴──┴──┘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