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婚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9 年婚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華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